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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6-09-05

尼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参照自治区和拉萨市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按9%的税率征收;(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企业在县注册并纳税,可按照县级税收实际留成部分(企业缴纳的税款中,县政府根据税法规定按一定比例留存税款并分配到县财政的部分即县级实际留成部分:比例为增值税75%)连续3年享受以下的财政扶持,第4年起按照县企业年缴税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执行:

1、增值税:

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5%;

500万元以上至1500万元以下的(含1500万元),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0%;

1500万元以上至2500万元以下的(含2500万元),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5%。

2、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20%;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25%;

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含3000万元),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3.33%。

二、税收减免政策

我县除执行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下列产业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

1、符合县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矿产业、建筑业除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从事农、牧、林、水产业上产和加工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生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兴办学校、福利院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投资水利、能源、县(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生笔生产经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生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4、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5、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6、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7、对藏药剂型改良、革新和规模化生产、藏药材料种植、养殖、经营的,免征所得税6年。

8、新办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化、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0、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贸业、物资业、物资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三、土地政策

1、符合土地规划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布局的招商引资项目,同时又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土地预留地指标和用地指标。

2、对符合县产业的政策的实体企业,按照投资规模的大小,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

3、在土地供应上做到“一增、一减”。“一增”是指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在尼木县产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用地需要。“一减”是指减收非公有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地价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投资强度达到一定标准的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金融政策

1、在尼木县投资的企业同样跟拉萨市一样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

2、投资者在完成投资总额20%以上的投资以后,可享受土地使用抵押、转让获取与投资相当贷款。

3、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4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对经过金融部门评估有市场、有效益、有偿付能力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金融部门应在权限范围内优先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5、凡一次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县给予其贷款贴息1年的财政扶持。

6、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五、外经贸政策

1、县内的经营企业可优先赋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和科技企业,可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2、县内的企业,进口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县内的企业,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及外商投资者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等,海关按保税货物管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六、提供优质服务。对区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实行“一站式”联合审批制度。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按程序15日内予以审批、转报或明确答复。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

七、重激励。每年对各乡镇、县直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和综合排队,对前3名的乡(镇)政府、县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尼木县优秀非公有制企业,重奖创业功臣和优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使他们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发展上有动力;对积极介绍项目落地县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予以奖励。

八、外来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本政策: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不达标的;

(二)有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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